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具体区别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7 08:50:49
条码扫描枪是用于读取条码所包含的信息的设备,条码扫描枪的结构通常为以下几部分:光源接收装置、光电转换部件、译码电路、计算机接口。它们的基本工作原理为由光源发出的光线经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码符号上面,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之产生电信号,信号经过电路放大后产生-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经译码器解释为计算机可以直接接受的数字信号。
普通的条码扫描枪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技术:光笔、CCD、激光,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没有一种阅读器能够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下面讨论每一种阅读器的工作原理和优缺点。
光笔的工作原理
光笔是最先出现的一种手持接触式条码扫描枪。它也是最为经济的一种条码扫描枪。使用时,操作者需将光笔接触到条码表面,通过光笔的镜头发出一个很小的光点,当这个光点从左到右划过条码时,在“空”部分,光线被反射,“条”的部分,光线将被吸收,因此在光笔内部产生-个变化的电压,这个电压通过放大、整形后用于译码。
光笔的优点主要是:与条码接触阅读,能够明确哪一个是被阅读的条码;阅读条码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与其它的阅读器相比成本较低;内部没有移动部件,比较坚固;体积小,重量轻。缺点:使用光笔会受到各种限制,比如在有一些场合不适合接触阅读条码;另外只有在比较平坦的表面上阅读指定密度的、打印质量较好的条码时,光笔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且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使用,如阅读速度、阅读角度、以及使用的压力不当都会影响它的阅读性能;最后,因为它必须接触阅读,当条码在因保存不当而产生损坏,或者上面有一层保护膜时.光笔都不能使用;光笔的首读成功率低及误码率较高。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符号放置通则
选择与应用环境相匹配的条码符号
应根据预计的扫描环境,在商品或物流单元上放置符合储运包装、物流单元等规定的条码符号。在零售商品上应放置EAN-13、UPC-A、EAN-8或UPC-E条码符号;在储运包装商品上可以放置EAN-13、UPC-A、ITF-14或UCC/EAN-128条码符号;在物流单元上应放置UCC/EAN-128条码符号。
避免不同条码标识冲突
在一个商品上不应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表示不同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确定合适的条码符号数量
通常在一个商品上只放置一个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但是对于沉重的或体积大的零售商品和不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以及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推荐在一个商品上放置两个或更多数目的表示同一个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位置相对统一及便于扫描
条码符号在各类商品项目上放置的位置应相对统一、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
避免选择的位置
应避免把条码符号放置在:会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它损害的地方;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它图文和纹理粗糙等地方;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会被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遮盖的地方。
选择适当的条码符号放置方向
在商品包装上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横向放置时,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为从左至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商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条码符号纵向放置。纵向放置时,条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它图文相协调。
如特殊情况需将条码符号放置于商品包装曲面上,应根据表面曲度做具体调整。
经常发现商品包装上印着企业代码号,询问商家或顾客,大多认为是商品条码,这说明很大一部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申请的认识存在误区。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都是由相对的数字代码和条空符号共同构成的用于记录信息的标记,目的是为了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迅速的信息交换,具有惟一性和稳定性,但二者从本质到各方面内容都有严格的区别。
1、含义和作用不同
企业代码是为了便于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经济监督而要求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数字名称。目前,在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统计等部门得到了广泛应用。商品条码是记录商品的规格、生产者情况等信息标记,用于现代化商品流通领域。企业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赋码及管理归属于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实施的特点不同
企业代码是国家强制推行和使用的;商品条码则由企业自愿申办使用。
3、使用方法不同
企业代码是用于企业身份识别,以代码证书或IC卡为载体,不能脱离载体而单独使用,因此也就不应也不必印在商品包装上,更不允许冒充商品条码欺骗消费者;而商品条码是在商品交易中通过扫描仪读出商品的有关信息,以实现迅速结算的要求,只有印在包装上才能得以应用。
4、标注方法不同
企业代码是由9位数码和对应的条空符号构成,数码在上,条空符在下,数码最后一位校验码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X;而商品条码的条空符在上,数码在下,数码一般为13位,都是阿位伯数字,国内产品均为690、691、692开头。
简而言之,企业代码是企业的“身份证”,商品条码是商品(产品)的“身份证”,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代码,而可以有多个商品条码。两者含义不同、用途不同,应区别对待,正确使用,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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