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利用条码技术为生活带来哪些便利?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4 08:51:34
可以销售,商品条码只是鼓励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商品条码申请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
(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
(3)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
(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
(5)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商品更新鲜、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6)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近年来,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外贸货物进口增长迅猛,且主要是一些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对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难度大,费时长,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只要有10%的开箱查验率就符合要求。那么,如何对剩余90%的货箱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偷逃关税和走私行为发生,就成了各地海关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海关集装箱自动识别验核系统日前投入使用,该自动识别验核系统的研制成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也填补了国内海关在集装箱自动检测领域的空白。
据介绍,该系统由电子探头、识别系统、数据库校核系统以及接警系统等几部分组成。当一辆载有集装箱的货车驶到海关管制区出口处时,安装在出口处的地磅立即对其进行称重,上方的电子探头同时将集装箱图像和运输车辆图像摄取,称重结果和摄取的图像实时传送到主控中心后,计算机首先根据程序识别出集装箱号,然后依据箱号到数据库校核系统中取得集装箱公司提供的舱单数据和该批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核对。当计算机确认集装箱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时,放行指令立即发出,出口处档杆自动拉起。如验核结果有疑问,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不予放行,扣货待查。整个作业流程,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时间为30秒。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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