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形码印刷位置有哪些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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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印刷位置有哪些的具体规定?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8 08:02:04

条形码的使用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条形码码制的选择,即某一行业采用何种码制;二是条形码符号的印刷位置与表示方法。条形码标准的制定一般与某一行业的具体习惯和特点有关。

1.条码码制的选择

条形码码制的选择、条形码符号所代表的数据结构与所能编码的数据有关。所选择的条形码的数据类型应该包括行业所需的全部数据信息。

2.印刷位置

印行业的习惯不同和物品形状的不同,条形码符号的印刷位置选择也不同。在工业生产领域,一般印在物品所在面的右下角;在商品流通领域,则印在物品所在面的左下角。

条形码印刷位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跟随商品条码申请来了解详情:

首先选择所在物品的正面,其次选择所在物品的背面,再次选择所在物品的侧面。如上所述各面均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采用悬挂标签挂在物品上。

凡是有提手的物品,印在提手侧面的左下角。不可选择在有弯曲、隔断、转角的位置上印刷。

3.条形码的表现方式

条形码符号可以有三种表现方式:

将条形码符号直接印刷在商品的表面或包装容器上。

将条形码符号制成标签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

将条形码符号直接印在商品的外包装或运输包装上。

条码生物识别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利用人类自身生理或行为特征进行身份认定的一种技术,如指纹识别、虹膜识别技术和头像识别等。据介绍,世界上某两个人指纹相同的概率极为微小,两个人的眼睛虹膜一模一样的情况几乎没有,有的虹膜在两至三岁之后就不再发生变化,眼睛瞳孔周围的虹膜具有复杂的结构,能够成为独一无二的标识。与生活中的钥匙和密码相比,人的指纹或虹膜不易被修改、被盗或被人冒用,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

条码生物识别技术是依靠人体的身体特征来进行身份验证的一种解决方案,由于人体特征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这一技术的安全系数较传统意义上的身份验证机制有很大的提高。

条码生物识别是用来识别个人的技术,它以数字测量所选择的某些人体特征,然后与这个人的档案资料中的相同特征做比较,这些档案资料可以存储在一个卡片中或存储在数据库中。

条码生物识别技术适用于几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性防范的场合,遍及诸多领域,在包括金融证券、IT、安全、公安、教育、海关等行业的许多应用中都具有广阔的前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越来越广泛,身份认证的可靠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

所有的条码生物识别工作大多进行了这样四个步骤:原始数据获取、抽取特征、比较和匹配。条码生物识别系统捕捉到条码生物特征的样品,唯一的特征将会被提取并且被转化成数字的符号,接着,这些符号被用做那个人的特征模板,人们同识别系统交互,与存放在数据库、智能卡或条码卡中的原有模板比较,根据匹配或不匹配来确定他或她的身份。条码生物识别技术在我们不断增长的电气世界和信息世界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在条码软件中设计标签时,个别客户有些特殊要求,想要在软件中插入一些特殊符号,例如本文所要讲的平方这类符号的角标,咨询该怎么设置?这个在条码软件中是很容易实现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条码软件中输入平方立方的角标如何操作:在条码软件中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输入3平方,在下面的输入法中,选中要输入的角标符号,点击编辑。

输入立方的方法也是类似的,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3立方,点击添加,效果除此之外,还可以用数据库导入的方法类实现上述的效果。有关数据库导入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excel数据库导入的注意事项。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效果按照以上两种方法进行操作,都可以在条码软件中实现输入平方角标或者立方的角标。当然,除了输入特殊符号之外,你如果还想要实现其他效果的话,你可以下载条码软件,不妨自己动手进行尝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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