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到底有什么神秘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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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到底有什么神秘之处?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08:34

当你去超市买东西准备付款时,收银员就会拿起扫码枪对准商品条码一扫,商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就会出现在收银员电脑里。

稍微留意一下,你就会发现,我们生活中使用的用品中几乎都带有这样的条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它有什么含义。商品条码变成了很多人生活中“熟悉的陌生人”,这个商品条码到底有什么神秘之处?

商品条码申请小编来为你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收银员通过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识读设备自动提取该商品条码上的产品代码,并以该代码为关键字索引,从后台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产品信息,然后以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便能快速的进行结算。

除此之外,商品编码也广泛应用在这些领域里,物流、电子商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

条码支付是支付宝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的一种现场支付解决方案。微小商户可用支付宝帐号登录在线收银台,输入收款金额,然后使用条码枪扫描或输入用户手机上的条形码向对方发起收款,消费者在手机上完成付款确认。

更灵活的移动收款方式则是直接启动手机客户端中“我要收款”扫描对方条码完成,也就是说手机既是能付款也能收款,既是收银机又是钱包,2支手机之间可直接完成交易,商家不用安装专用收款设备,用户无需携带现金或银行卡。

此外,相比传统收银方案,条码支付还具备即时到帐无账期、收款机动灵活等优势。商户需要的仅仅是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和一只由支付宝免费提供的扫描枪。

而对于微小商户,支付宝还提供了精简的申请与使用方式,即可用手机发起移动收款。

由于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只有扫描条码的接触,不需要出示任何银行卡,避免了银行卡被盗刷甚至复制等危险。

在微小商户最为关注的费率方面,每个商户有每月2万元的免费额度,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五计算,这一费率仅为传统POS机收单方案的1/2到1/6。

据悉,刷卡成本已成为商户继房租、人工成本、电费之后的第4大成本,不少商家缴纳的手续费已经占到经营利润的5%-10%。

“小商家本小利薄,请不起POS机,现金使用率高也由此而来。支付应该是基础服务,我们不与商家争利,给消费者便利。”诸寅嘉表示,降低交易成本将促进线下消费的发展,从而繁荣整个市场。

足够快速但并不完美

当前iPhone、Android以及多数诺基亚塞班系统的手机都已可升级至条码支付。用户登录最新的手机支付宝客户端,选择“条码支付”就会显示一个动态的条码,用户使用余额或快捷支付即可快速完成付款。新浪科技体验整个支付过程后发现,仅仅需要1分钟就可完成支付。

不过,目前的解决方案还并不完美,新浪科技在体验支付过程时就先后遇到了手机亮度不够和分辨率低导致条码扫描不成功的问题。另外,由于支付过程需要手机联网获取条码,如果信号不好也会导致支付失败。

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标识代码不变。这样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当商品项目的基本特征发生了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标识代码。不过,在某些行业,比如医药保健业,只要产品的成分有较小的变化,就必须分配不同的代码。

总之,原则上是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标识代码的变更,保持其稳定性,否则将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繁重劳动,如设计、打印并粘贴条码标签、修改系统记录数据等。

如果不清楚产品的变化是否需要变更代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①产品的新变体是否取代原产品。

②产品的轻微变化对销售的影响是否明显。

③是否因促销活动而将产品做暂时性的变动。

④包装的总重量是否有变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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