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市条形码如何生成?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3 08:30:25
即使在周末,商鼎科技总经理施权玲还在为公司新面市的消费类杂志忙碌。与其他消费咨询杂志不同,这本杂志的商品广告旁边都印有二维码,会员可以通过手机拍照二维码进入一个商品的WAP网站,直接看到更详细的商品信息。虽然仅在二维码行业试水一年,但施权玲已经在二维码的商用模式上做了好几次探索了。最近,她又计划用会员制的方式推广业务,还将在10月初推出印有二维码的杂志,把会员吸引到公司网站。与施权玲所在的公司一样,从事手机二维码业务的企业都在试验一个又一个商业模式。
分析师认为,手机二维码产业发展时间短,成熟的商业模式并没有出现。虽然手机二维码的市场前景可观,但行业风险依然存在,行业各商家在尝试各种商业模式的时候要注意防范风险。变通服务,找到更多赢利机会缺乏合适的赢利模式,已经成为手机二维码产业发展的瓶颈。由于该行业前期投入大,找不到赢利点可能会让投资者血本无归。业内人士介绍,在行业发展初期,分工并不细,一些企业充当了产业链里好几个角色,这样更使一些从事二维码业务的公司赢利来源更加多元,比如一个方案提供商,他可能又是SP服务商,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一个WAP网站服务,充当了内容服务商。这个企业的收益就来自这三部分。而业内人士透露,方案提供商更愿意试水商用模式CODETM。市商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施权玲介绍,公司现在正在试验二维码的电子商务一卡通。公司已经与多家商场达成会员享受优惠的协议,将此协议作为电子二维码凭证,以彩信的方式发放到商场会员的手机上,商场会员凭一条彩信就能享受到商场给予的优惠。她称,公司的赢利模式是卖方案给商场获利。
为了吸引客户,一些手机二维码方案提供商在为客户服务时也开始变通:在商场二维码识读终端,用摄像头替代二维码电子枪。“这适合一些预算低的客户”,一位做二维码方案解决商的女士透露,一个摄像头成本几十元,而一支国产的二维码电子枪市场价3000元左右,一个商场如果铺10个二维码识读终端就将节约2万元。华信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新山认为,要根据客户需要和现实情况来选择技术运用。在该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可以下载折扣券,通过彩信下载二维码,再对二维码进行识读就可以打印出来。这样通过折扣券的形式导入和进入二维码的应用,让一些不能接受彩信的低端手机用户也能纳入服务范畴。做方案提供商机会更大目前,手机二维码的应用模式有几十种,运用最多的是电子商务和防伪。而手机二维码产业的价值链比传统二维码更加复杂,包括手机厂商、设备提供商、方案解决商、运营商、SP服务商、广告客户、内容提供商、场地服务商、手机用户等9个环节。
公司运营总监方宇告诉记者,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可能同时扮演几个角色,比如南航,既是内容提供商,为旅客提供售票系统服务,同时也是场地服务商和广告商。黄新山则认为,在整个产业链中,新入投资者进入方案提供商链条将更有发展机会。“设备商、运营商的门槛太高,如果从头开始做方案提供服务需要几百万元左右。”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手机二维码的应用有很大部分来自行业应用,因此,给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有很大市场。目前,国内的手机二维码解决提供商一般都会根据企业的需要,设计专门软件,卖给企业,同时为企业提供移动电子商务的服务。在服务零售、餐饮、旅游等行业时,手机二维码方案提供商一般会搭建服务平台,首先会找一定数量的商家洽谈合作,然后将这些商家的促销信息整理发布在网上,看到信息的消费者如果想要下载促销电子券就必须注册成为方案提供商的会员,此后,会员使用二维码优惠券去消费时,会在方案提供商系统里留下消费信息,方案提供商将这些消费信息整理后出售给商家,以作为商家情报,而如果商家想进行下一步销售,会付费让方案提供商帮其服务,如给客户发促销信息等。这样提供商就能两次收费,一次是卖软件和服务,一次是出售信息。
手机二维码方案提供商为行业提供的一般是移动商务营销方案,一般由二维码营销软件、识别终端硬件和彩信服务组成,包括便捷的会员登记、手机折扣券和会员卡精准发放、预约受理和其他丰富多彩的功能,帮助客户引导潜在顾客、对顾客进行动向分析,使客户有效实施营销策略,开展促销活动。业内人士称,手机二维码解决方案提供商可以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应用方案,进行销售,对于商家有吸引力。进入行业的知识门槛不低黄新山称,进入这一行业,首先要对无线营销有认识,最好有从事过移动商务业务经验。其次,新入者要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他介绍,一次二维码的传播必须经过码生成处理、码送达、码识读、码还原等几个步骤,没有技术做后盾无法进行。资金实力和市场经验也是新入者应具备的要素。由于手机二维码市场并不成熟,加上新进入者普遍缺乏经验,对风险的控制也要成为新进入者的必修课。而一些内容服务商称,在手机二维码下游投资或许收益更大。信息产业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具备GPRS和WAP上网功能的手机超过3亿部,已经使用过手机WAP上网的用户超过1.5亿人。随着中国移动下调WAP资费,WAP的用户将增多,庞大用户群孕育着商机。当二维码应用出现在手机上网时,被传统菜单和搜索引擎方式引导的手机上网族,通过扫描二维码,很快就能进入WAP网站,进行快速浏览。业内人士称,目前国内为二维码服务的WAP网站还没找到好的赢利模式。
1、条形码按码制分类1、UPC码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于UPC码之后加拿大也在商业系统中采用UPC码。UPC码是一种长度固定的连续型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IPC码有两种类型,即UPC-A码和UPC-E码。
2、EAN码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按照UPC码的标准制定了欧洲物品编码EAN码,与UPC码兼容,而且两者具有相同的符号体系。EAN码的字符编号结构与UPC码相同,也是长度固定的、连续型的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是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EAN码有两种类型,即EAN-13码和EAN-8码。
3、交叉25码交叉25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采用两种元素宽度,每个条和空是宽或窄元素。编码字符个数为偶数,所有奇数位置上的数据以条编码,偶数位置上的数据以空编码。如果为奇数个数据编码,则在数据前补一位0,以使数据为偶数个数位。
4、39码code39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式码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推出。它是长度可比的离散型自校险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特殊字符(-、。、Space、/、%、¥),共43个字符。每个字符由9个元素组成,其中有5个条(2个宽条,3个窄条)和4个空(1个宽空,3个窄空),是一种离散码。
5、库德巴码codebar库德巴码(CodeBar)出现于1972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共16个字符。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中。
6、128码128码出现于1981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空,共11个单元元素宽度,又称(11,3)码。它由106个不,同条形码字符,每个条形码字符有三种含义不同的字符集,分别为A、B、C。它使用这3个交替的字符集可将128个ASCII码编码。
7、93码93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成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Space、/、+、%、¥)以及4个控制字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罕,共9个元素宽度。
8、49码49码是一种多行的连续型、长度可变的字母数字式码制。出现于1987年,主要用于小物品标签上的符号。采用多种元素宽度。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个特殊字符(-、。、Space、%、/、+、%、¥)、3个功能键(F1、陀、F3)和3个变换字符,共49个字符。
9、其他条形码码制普通的一维商品条码申请自本问世以来,很快得到了普及并广泛应用。但是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13位的阿拉伯数字,更多的描述商品的信息只能依赖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条码的应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除具有普通条码的优点外,二维条码还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易于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美国Symbol公司于1991年正式推出名为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即便携式数据文件。FDF417条码是一种高密度、高信息含量的便携式数据文件,是实现证件及卡片等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自动存储、携带并可用机器自动识读的理想手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围绕如何提高条形码符号的信息密度,进行了研究工作。多维条形码和集装箱条形码成为研究、以展与应用的方向。信息密度是描述条形码符号的一个重要参数据,即单位长度中可能编写的字母个数,通常记作:字母个数/cm。
影响信息密度的主要因素是条、空结构和窄元系的宽度。128码和93码就是人们为提高密度而进行的成功的尝试。128码城1981年被推荐应用;而93码于1982年投入使用。这两种码的符号密度均比39码高将近30%随着条形码技术的发展和条形码三制的种类持续增加,条形码的标准化显得愈来愈重要。为此,曾先后制定了军用标准1189;交叉25码、39码和CodaBar码ANSI标准MH10.8M等。同时,一些行业也开始建立行业标准,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此后,戴维·阿利尔又研制出49码。这是一种非传统的条形码符号,它比以往的条形码符号具有更高的密度。特德·威廉姆斯(TedWilliams)GFI988推出16K码,该码的结构类似于49码,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码制,适用于激光系统。
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应用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运输、包装、配送等领域的自动识别技术。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通用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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