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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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1 08:37:34

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几位或者几十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商品的详细描述只能依赖数据库提供,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一维条码的使用就受到了局限。基于这个原因,人们迫切希望发明一种新的码制,除具备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美国Symbol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1年正式推出名为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见上图),即“便携式数据文件”。

条码微站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基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发的企业综合型营销媒介,帮助企业轻松建立官方微门户,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展示产品、树立品牌形象、拓展市场。条码微站特色功能二维码定制二维码是移动时代的最佳载体,通过条码微站即可定制二维码,是企业开展互动营销、产品销售与宣传推广的最佳解决方案。二维码按需定制,针对企业宣传、产品展示、批次追溯、单品防伪等需求,有多层次、多维度的二维码方案可供自由选择,真正实现了一企一码、一品一码、一批一码、一物一码。领先的二维码技术可以让企业加入微站后立即分配到一个二维码,生成后维护,方便包装印刷,更换内容无需更换包装,节省成本,大大区别于传统的先添加后生成的二维码定制方式。同时,对于企业关注的防伪、追溯、防窜货等市场问题,微站也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编码中心已经联合山东分中心共同推进微站防伪工作,不少企业已经开始应用。条码微站防伪标签不仅有编码中心的独特标识,防伪码还具有可管理性,高度自动化对接接口能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如追溯平台、防窜货管理等,成功实现两者的结合。追溯方面,通过最新联合开发的C5S物联网手持终端扫码并回传数据,条码微站可以成功实现产品各个环节的流向追溯和平行追溯,具体包括种类追溯、批次追溯、单品追溯等;帮助企业进行供应链可视化和产品鉴别,提升物流管理效率;快速定位问题产品,精准召回,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同时提升消费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编码中心同时也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成员,采用统一的编码规范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可靠的数据来源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全网数据共享。条码微站基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全面覆盖一维码、二维码扫描用户,支持微信、淘宝等主流一维码,有效汇聚访问流量,拓宽线上线下宣传范围,实现产品全网分发、推广。除了在数据共享上的优势,条码微站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技术,还可以整合一维码、二维码扫描数据以及第三方集成应用的情况。企业可以精准判断产品覆盖地域、销售情况,统计商品的访问量、热度排名等多种指标,方便掌握潜在用户,对市场行情一目了然。

条码微站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如果一家中小企业需要建设一个高访问量的网站,从网站开发到解决方案,再到访问量的提升和推广,以及后期的网站维护,每项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条码微站一年仅需要1200元,企业即可获得标准化权威方案,坐拥6亿潜在用户访问量,更有专业IT团队、物品编码专家给予全方位、持续提高的技术支持,切实保障企业实施应用。

目前,编码中心在全国共设有47个分支机构,企业只需要通过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成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成员,就可以在线上或线下渠道开通条码微站服务。截至2016年11月初,全国已经发展了1335家用户,拥有40余万次独立用户扫描量。2017年,条码微站会继续以满足生产企业应用需求为发展目标,围绕着地理标志产品数字化、特色行业覆盖、防伪、追溯等几个层面,形成条码微站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应用新模式,为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转型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一如既往地为系统成员企业提供标准化、多元化的信息和服务。

用手机功能中的“扫一扫”“我查查”来辨别商品真伪,成了很多人经常做的事。不过,这些功能真能辨真伪吗?很多类似这种条码扫描识别的软件,部分软件是标榜为分辨真假的“火眼金睛”。那么我们来回答几个常见的问题:

每一个产品都能扫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吗?

答:不能。

这些软件一般会使用有关机构提供的商品条码申请数据,但是很多产品是没有进行条码备案的。但很多产品的数据是一些用心叵测的大型电商上传和维护的,当用我查查扫描一个还没有录入数据的产品时,也会提醒您录入产品相关信息。

专业海淘不难明白很多产品是扫不出来的。而且不同软件扫出的结果也许不同。

凡是软件扫不出信息的产品就是假货吗?

答:不一定。

“扫一扫”“我查查”等扫码软件来辨别商品真伪靠谱吗?

答:不是的,这类软件完全没有分辨真假的功能。原因很简单:造假者是聪明的,现在的复印扫描技术是很先进的,产品的外包装几乎可以做到100%一样,而这类软件只是扫描一下条形码这类软件真能分辨真假,我们很多专门进行质检工作的公务员就要卷铺盖卷回家了!

这些扫码软件到底有什么用?

答:最大的用处就是超市用来做库存管理

比价软件可以扫描出相关信息及价格,软件会帮你推荐价格最低的购买地址。你根据比价软件的推荐进行购物成功的话,软件会拿到商家给的佣金,这也是这类软件的盈利点。

商品条形码的前缀码一般都是用来标识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前缀为690-693的就是代表在中国生产或是分装的。比如前缀为30-37的代表该产品在法国生产,前缀为45-49的代表在日本生产,前缀为880的代表在韩国生产。

在超市中大家常见到的条码大都属于十三位条码(EAN13)。数字分为厂商识别代码(7位或8位)、商品项目代码(5位或4位)和校验码(第13位)。

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只有通过电脑数据库才能查询到对应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因此商品条码本身并不具有防伪功能。所以,消费者根据商品条码来判断产品的真伪是不科学的。还有,商品条码不可转让.所以目前对企业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产品的防伪,你的产品到指定的网站通过扫描条码能查到产品真正信息,而仿冒的条码扫描不出来正确信息的。这就牵涉到防伪的技术问题,郑州恒佑科技致力于研发条形码的防伪技术,条码的加密措施能有效地保证条码不能被仿冒,也就是说你通过一般的扫描软件扫描出来的信息是ABCD,但是他通过制定APP或者网站查询到的真正的信息确是BCDE,从而解决假冒产品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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