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快递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08:32:25
商品条码具有以下商品条码申请所总结的共同符号特征:
①条码符号的整体形状为矩形,由互相平行的条和空组成,四周都留有空白区。
②采用模块组合法编码方法,条和空分别由1~4个深或浅颜色的模块组成。深色模块表示“1”,浅色模块表示“0”。
③在条码符号中,表示数字的每个条码字符仅有两个条和两个空组成,共7个模块。
④除了表示数字的条码字符外,还有一些辅助条码字符,用做表示起始、终止的分界符和平分条码符号的中间分隔符。
⑤条码符号可设计成既可供固定式扫描器全向扫描,又可用手持扫描设备识读的形式。
⑥商品条码的大小可在放大系数0.8~2.0所决定的尺寸之间变化,以适应各种印刷工艺印制合格条码符号及用户对印刷面积的要求。
关于手机的条码扫描软件比比皆是,搜狗手机助手看到,搜索二维码/条码出现软件数量达98个,像“我查查”等热门软件,下载量更是达到了214万人次。记者随即下载了“我查查”、“二维码扫描”、“肥猫比价”等几款手机扫码软件做实验,用不同的扫码软件扫描某品牌酸奶的条形码,除一款软件无商品价格信息外,其余的软件都有相应的价格比对,但是价格却相差很多,从1.5元到3.9元相差很大,根本不具备任何可比性。
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二维码、条形码仅是标识商品信息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且没有防伪功能。一些简单的没有加密的二维码和条形码可以复制,如果假冒商品的厂家复制出了真厂家的二维码或条形码,那么我们用手机扫出来的仍然是真货信息。
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条形码印在产品表面,只能显示产品的基本信息,本身并不具备防伪能力,而且条形码技术含量很低,容易伪造,市民选购商品时,不要盲目相信扫码软件,扫描出来的信息仅供参考。
墙壁装饰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适合内墙面装饰的墙纸可谓千姿百态,品种花色琳琅满目。很多人就问,墙纸不就是纸造的吗?凭什么挂个洋牌子,每平方米动辄就卖到数百甚至上千元?外行的消费者一看产品说明就被蒙住了,几乎都是外文,除了英文还有德、意、法、日、韩等文字。其实,这些墙纸很多都是假洋货,多数是在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等地生产,充其量有个别品牌的某些配料是进口的。
假洋品牌如此炮制
首先是取个洋名字,要让消费者一看就感到洋味十足,比如“某某世家”、“意大利某某品牌”等,然后再加上一个类似于“since1906”之类的标注,编一个成功创业的励志故事。稍高级一点的,在境外花几千美元委托专业注册公司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弄一个洋出生证明,注册个洋商标,然后在国内生产。要的就是“脸儿生”,要的就是让你记不住名字。还有的直接把自己扮成国外某知名品牌的中国总代理,并号称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最有“功力”的是打擦边球,利用某些特殊手法,使自己获得知名洋品牌在中国的若干年商标权,这样便可以自己生产、贴牌。产品只要看起来高档即可,广告也请老外当模特,以表示洋身份名副其实。
让“假洋”墙纸现形
消费者可以向店方提出看整箱原包装,或看没有拆封的整卷墙纸的条码。条形码是商品的身份证,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2位为国别码,如00~09代表美国,30~37法国,40~44德国,45~49日本,69中国,80~83为意大利等。再者,原装进口墙纸有报关单、海运提单、装箱单和货柜发票,四单联合起来查证后,再上网浏览这些品牌的网站,是骡子是马一目了然。
除了条形码之外,墙纸包装上应该附有中文说明。针对全外文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有规定,没有中文标识及没有中文说明的产品,不准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郑州恒佑科技的自行研发的条码打印软件《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以专业、精准的特性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支持各种打印机的特性也为不少客户节省了额外采购专业条码打印机的费用,是当之无愧的条码打印软件的首选。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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