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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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34: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来来,随着物联网信息化的发展,快递扫描枪在现代物流发展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其技术同自动识别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集成一体化,是现代物流信息自动获取和实时传输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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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管理:根据设备指示,完成货物的定位摆放。提高库位的利用效率以及仓库管理的整体效率。仓库管理人员提出摆放指令后,系统自动提示货物需要摆放的空间以及货架特征,甚至可以直接根据指令要求把货物送到发货区域,提高了效率。出库作业:是入库作业的反过程,但是可以直接记录关联的物流信息,比如运输单位到达时间、效率、作业人员和设备特征。

盘点管理:具有直接对单个商品进行独立盘点,准确复核、及时检查,实现盘点一次性完成的功能。避免由于单据录入带来的错误和时间延迟,以及由于不同人员、不同时间、不同方式、不同状态的复核自身出现的混乱,同时还可以减少打印大量单据所带来的成本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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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申请后的条码到期续展办理流程指南,怎么申请条形码,是依照全球统一标识系统(GS1)建设的及商品信息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标准化编码大数据平台,以商品条码为基础,遵循产品标识、产品属性、产品分类、数据交换等全球统一标准。目前已与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实现商品数据互通。

全面:商品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标准:遵从全球统一标准格式:获得全球数据同步认证灵活:根据需求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开放:公共网络交流平台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请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2份并加盖公章;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正面5、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背面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一、市场背景有流通,就有窜货(跨区域销售);但大量窜货的销售,是很危险的销售。对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来说,各地区域经销商的窜货问题非常头痛,被称为分销渠道的一个“顽疾”,会给原有的销售网络带来十分严重的破坏,对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形成很大的阻碍。窜货的原因通常是经销商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危害轻则造成价格混乱,使其他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抵制购买;重则影响厂商声誉和品牌美誉,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各厂家或经销商绞尽脑汁,采用许多方法来防止窜货,诸如,从颜色、规格、包装、区域编码等方面对销售产品区域差异化,但是都效果不佳。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通过手机二维码的应用,对商品进行DNA式管理,做到最小商品单位的身份识别,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方案概述1.概念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是指在二维码防伪的基础上,结合物流管理系统,运用二维码技术及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在产品出库、流通到经销渠道各个环节中,采用二维码对企业产品最小单位进行编码管理,对编码进行销售区域等信息加载,并通过扫码记录,追踪产品上的编码,监控产品流通环节,实现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互联互动,对窜货现象进行实时的监控,如同“在交通路口安装摄像头”。2.理念二维码3.设计原则3.1实用性:方便快捷的管理方式;消费者使用简单,容易普及;3.2经济性:综合考虑系统的性能和价格,性能价格比达到最优;3.3先进性: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有关的规范要求;符合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防窜货技术的最新发展潮流;3.4可扩展性:通过模块化设计,随时可以扩展系统规模,满足业务量增长的需求;3.5安全性:编码支持多重加密;采用众多高科技手段保证编码数据安全和物理安全。

目前提供的标识品种有明码和暗码两种。2.3商品身份查询系统以手机为应用基础,以二维码系统手机端应用软件为操作界面,为市场稽查、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查询商品信息(销售区域等)的功能。2.4窜货报警和追踪系统手机扫码后,一旦发现商品的查询区域与销售区域不同,系统会自动记录并且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站方式提示管理人员,使企业及时了解何地有窜货现象出现,进而回访核实,作为处罚的证据。系统还能够生成窜货统计报表,为企业制定下一步销售策略提供依据。2.5商品物流防窜货系统二维码使商品的数字化物流管理具有了个性化。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在系统上了解到该商品是否出现窜货及统计信息,运筹帷幄,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和信息支持。企业市场管理人员或经销商也可随时抽查商品应销售的地区,更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销售策略调整。2.6产品质量追踪系统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该商品身份码查询到该产品的生产信息,以便追根究底,根据数据库的产品信息记录进行追溯查询,可以快捷召回问题产品,查找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责任。

3.实现方式3.1防复制*一品一码,正品售出后,其它的复制品在验证时系统都会提示“产品已经售出,请谨慎购买”信息,如果仿冒者进行了大量复制,当正品售出之后,其它的复制品就难以售出,这使假冒者无利可图,从“利”字上给予根本性的解决。3.2防篡改*防伪码一旦生成,本身不能篡改;*即使是恶意涂改,修改后的防伪码将不能通过系统验证。3.3防恶意查询*双层二维码设计,查询层可供无数次查询,防伪层仅供一次性查询;*不影响正常识别;*不增加后台负担。3.4防入侵攻击*对访问网络资源的用户权限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控制;*对数据进行多重加密,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他人截获信息后无法读懂其含义。

四、方案优势二维码防窜货解决方案,应用二维码技术对关键商品信息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广大消费者的查询、外地分支机构或稽查员的核查,帮助企业促进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减少企业及消费者的损失,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1.防伪和防窜货一体化:防窜货是寄托于防伪标签上,窜货者不敢遮盖或擦除,否则消费者就认定是假货,便于对窜货做出准确判断和迅速反应,借助消费者的力量搭建窜货预警平台,在矛盾激化前平息问题,保证整个销售体系的和谐运作;2.利用技术手段弥补营销策略缺陷:建立防窜货平台,将扫码信息发送到系统中,企业实时获得渠道数据,适时监视经销商,收集窜货证据;3.身份唯一,信息完整:赋予每一件商品唯一的二维码——“商品DNA”,包含产品出货、流通配送、多级发货、最终消费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了从类别条码化到批次、单品条码化的飞跃;4.动态跟踪,减少库存:从厂家---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三级经销商的物流过程中,每次发货都可进行身份码扫描采集信息,通过专用网络动态更新数据。系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要求,重新设置产品的销售区域,完成快速调货,大大减少库存;5.使用方便,统计信息及时:适合于全国各行各业的大、中、小型企业,企业可在不改变既有生产流程、不增加管理人员、不增加仓储库存的情况下方便应用。实时的统计与查询,奠定企业科学决策的基础;6.技术先进,成本低:标识先进美观,系统自动化,彻底取代费时低效的手工盖章、登记、外箱查码等传统手段,大幅降低防伪与防窜货的人为出错率和各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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