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属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55:52
【销售管理条码方案概述】销售把企业产品推向市场,实现产品价值,而售后服务的品质则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企业未来的产品销售。销售和售后服务是决定企业能否赢利以及能否持续赢利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宝贵的信息数据的准确掌握,对企业至关重要。比天销售追踪管理条码解决方案在销售追踪管理中引入条码技术,对从售前到售后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自动化的数据采集,保证整个销售环节数据输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销售相关的真实数据,为企业实现对销售的有效管理及相关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销售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由于产品在实现销售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流动的状态,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产品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输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销售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销售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销售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如何把条码引入销售管理?】1)给予产品唯一的身份标识,并用条码符号表示。2)列印条码标签,并根据需要粘贴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通过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贴上条码,可以方便地对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整个流程进行追踪。在产品流通的每一环节从产品上撕下一个条码,拿回来后进行扫描,或者是即时扫描记录,不论用哪一种方式,都可记录哪一种产品在什么时间,哪一个部门,卖给了什么人,是谁卖的,完成哪一份订单或合同。有了这些基本信息,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分析和统计。为企业的生产销售决策提供帮助,并且可以解决许多售后服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当用户保修或发生质量投诉时,通过条码的销售管理系统,可以立即查到这一产品是何时何地由何人售出,价格是多少,销售合同内容,保修记录等。假货和串货通过核对产品记录可以立即加以识别。借助条码还可以对销售窜货现象以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数据采集。对于许多连锁经营或在各地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于在销售终端没有条件直接使用总部的系统录入数据,可以使用手持数据终端先分散采集相关数据,后把采集的数据上载到计算机系统集中批量处理。此时可以给终端销售人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终端的数据采集。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总部销售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销售管理条码系统方案特点】以条码为纽带,有效联结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产品的条码身份标识实现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自动化采集,保证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利用产品条码作为索引,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通过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以产品条码为线索,实现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的有效管控。窜货管理主要提供三种途径:1)通过系统内各工作站查询产品流向。2)利用WEB方式,结合浏览器进行查询。3)短信查询。
【效益评估】1)有效收集分散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销售数据,及时准确地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要求,销售量大小,什么产品好销,什么产品滞销,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2)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3)对企业售后服务进行有效管理,提升企业服务品质。4)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抵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商品条码作为每个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具有全球通用的特点,也就是说,条码是企业走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是商品行销全球的通行证。商品条码更为商品在供应链的生产、订货、仓库管理、运输、零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因此,商品条码申请小编提醒大家商品条码作为商家不可忽略的细节在电商背后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小条码大趋势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苏宁等国内40余家知名电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ECR委员会的共同倡导下,向全国的电商企业、制造企业发出的“电商应用商品条码联合倡议”。该倡议指出:制造商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商品一物一码;另外发现,制造商还应遵循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规则,及时准确填报商品信息;电商平台应以身作则,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查验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对未使用商品条码或使用不规范的制造商、供应商、商家,敦促其改进。
(二)小条码大应用商品条码最初的作用是用于结算,提高效率,后来拓展了食品安全追溯、物流、仓储管理等功能。商品条码在生产、物流、仓储、收货、发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它成为双11所有电商都极为关注的重要细节。在收货时觉得,统一的商品编码,则可以随时为用户提供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方便企业快速解决售后服务问题,方便用户对商品的动态监控。
最后,对于消费者(即买家)来说,通过扫描条码获取产品信息,能够精确搜索产品,进行比价,购买,让消费者网购更放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码印刷位置的设计原则是: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应符合GB/T14257-2002《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条码应印刷在商品包装的平整面上,首先应选在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这些面无地方放置时也可放置在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商品条码必须印刷在没有被遮盖的面上;商品条码不能放置在包装的易磨损面上。
根据EAN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包装的不同形式推荐下列条码印刷位置:
1、箱型、盒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采用箱型、盒型包装的商品,选择条码位置时,应考虑包装平铺时和折叠好后对条码符号的不同影响,避免包装箱折叠好后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在纸箱上印条码符号应选择在运输过程中不易磨损的一面来印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当包装为长方形时,条码符号应印在箱底的中央。
2、罐装、瓶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罐装、瓶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在罐、玻璃瓶、塑料容器的底面上可能会增加成本,较好的方法是把条码印刷在标签的侧下方。
瓶装商品中,尤其是聚脂瓶状饮料,包装外形凹凸不平,标签贴在瓶子上后,条码符号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凹凸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识读。这种情况,应在印刷条码符号时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在瓶、罐装等有曲面的商品上贴印条码符号,还要注意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在有曲面的商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放大系数的选择与曲面的直径有关。当商品包装直径太小时,如将条码符号按条的方向垂直于包装的底面放置,扫描器将难以完全将其扫描,这时应将条码转90°,按条码条的方向垂直于圆柱包装的母线放置。
3、桶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当商品为塑料或纸制的桶型包装时,如将条码印在底部,需特殊印刷,会增加成本,故一般印在桶的侧面。如果无法印在侧面,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的深度不得超过12mm。如果内装的是易泄露的液体,扫描时容器不能倒置,则条码不得印在盖子上。
4、袋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袋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后,易发生变形、皱折,仍然难以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选择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入内容物,观察、寻找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
一般来说,对于面包、糖果等袋装食品,有底且底足够大时,应将条码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对于体积很大的袋类包装商品,条码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由于袋子的接缝或折皱造成条码符号扭曲。对于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类商品,条码应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背面中央有接缝时,则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处。
5、吸塑包装条码印刷位置
对于包装卡面不印刷的吸塑包装商品,条码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否则影响识读。
如果因产品体积过大,凸出包装的高度大于纸板表面12mm,条码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以使商品倾斜识读时,卡上条码离扫描窗距离在12mm以内,否则不易识读。
另外,为了防止由于包装的皱折、变形、破损影响识读,选择商品条码位置时,条码符号的空白区和人工可识读数字要离开楞、皱折、重叠、光盖至少5mm。商品外包装的条码不能与它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上的条码同时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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