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流条形码申请流程介绍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5 08:56:22
红酒小白鉴定真假进口酒的方法之一:看红酒的条形码,6开头的为国内灌装,3开头才是法国原瓶进口。这是网络上各种鉴假小妙招中,出镜率最高的,也是最侮辱智商的!试问,红酒都能仿冒,条形码为什么不能仿冒?
1、简单说说商品条形码市面上流通的商品,都有一个条形码。商品条形码具有性,每款产品的条形码互相独立,各不相同。条形码又分为多种类型,零售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EAN-13条形码。EAN-13是欧洲物品编码(EuropeanArticleNumber)的缩写,由13位数字组成。前面三位数字为国别代码,例如中国的国别代码为第四位至第八位,为厂商识别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二位,为商品代码。第十三位是校验码。以张裕的一款红酒为例,条码申请号为其中,690为中国的国别代码,15844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给张裕的厂商代码。0105为张裕内部对这款红酒的编号。
最后一位数字:
1为校验码,通过前12位数字计算而来。条形码并不具备防伪功能,通过条形码生成器,输入数字就能生成条形码。百度上就能搜索出一大堆,造假者可以任意生成条形码,只要他们知道编码。只要条形码上编号不是胡编乱造的,就不可能从条形码上看出一款酒的真伪。如何查看商品的条形码是否真实有效呢?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网站,输入条形码号,可查询到厂商信息。国外的条码照样能查询到,如果无法查询,则商品一定有问题!
2、国产的商品,也可以使用国外的条形码前文说了,条形码的前三位数字是国别代码。表示,这个条码是属于某国、某企业的。但是,并不能说明商品的产地,因为条形码是可以授权使用的。国外的企业,可以授权国内的公司,使用他们的条形码。这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特别是一些跨国集团,因母公司产能不足、市场战略调整等原因。会授权国外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条形码生产产品。例如这款威露士洗衣液,使用的是888开头的新加坡条形码。但是,生产企业却是威露士的广州工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条形码只能看出一款商品归属于哪家公司。而无法通过条形码看出产品的产地!
3、国产红酒,也能使用法国条形码前文说过,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内企业取得境外的授权后,就能够将国外条形码,用于国产的商品上。也就是说,国内的酒厂,只要取得法国公司的授权,所生产的红酒,就能印上法国的条形码。这种情况常见于保税区内的酒厂。从国外进口红酒原液回保税区装瓶,并获得国外的条形码授权,之后从保税区报关入境。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地位,这种红酒具备真实的报关、出入境检疫单证、国外的条形码,可以合法的冠以“原瓶进口”之名!
因此,3字头的条形码,未必就是法国红酒。同样,69开头的红酒,理论上也可以是进口酒,只不过没有企业会舍弃国外条码,而使用69条码。通过条形码是无法鉴别红酒真伪的,甚至无法确定红酒的产地!
条码申请技术存在的问题:
1.条码技术应用范围还比较局限
对于条码的应用,我们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条码普及率较低。条码技术还仅仅用于一些食品行业、零售行业以及物流行业等等,而且,仅是在这些行业中,条码的普及率也不高,仍然有很多的商品还没有条码,这给商品管理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妨碍了条码在这些行业中的应用。
另外,许多企业对条码技术的应用重视不够,认为使用这一技术增加了成本,实际对物流作业效率提高的促进不大。此外,由于大多数企业的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落后,物流技术设施落后,使得条码技术的效果难以发挥,也限制了条码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
目前,条码技术的应用还未达到多样化,条码技术还需要应用于仓库管理、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许多行业和领域,因此限制了条码技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灵活应用。
2.条码技术识读率不准确
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产业规模小,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偏低。人们对条码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也非常的有限,仅仅只是在低端条码设备上获得了一些技术突破和竞争优势,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和产品也很有限,大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为外国企业所掌握。这使得我国所使用的低端条码技术存在一定的识别率偏低的问题。
当扫描器扫描条码时,光敏元件通过测量条和空的反射率差,将条码符号信息转变为电信号,通过译码处理后,得到与条码符号相对应的数学代码,然后输入计算机。条码的准确识读主要与识读设备的性能有关,条码信息的录入最终是通过扫描完成的,条码密度越高,所需扫描设备的分辨率也就越高,这必然增加扫描设备对印刷缺陷的敏感性,如果选用的设备性能不好,会导致被拒识,影响了条码识读的准确性。
3、物品的编码体系不完善
条码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信息分类编码为基础,而当前我国的物品编码体系还不完善,除了在应用的商品条码的代码体系外,其他编码大都妥善性差,互不兼容,缺乏通用交换平台,影响了行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换。另外,编码的标准体系也不完善,在标准发展方面,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一些码制标准和编码标准,对推动我国条码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标准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标准的版本也比较陈旧。
在我国,高速成长的企业一直寻找任何可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机会。企业在竞争中逐渐懂得了,时间就是金钱,在订单流程中即使是几分钟的时间节省也可能会给最终用户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采用快速准确的条码技术是缩短订单履行周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最后提高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条形码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有效解决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所遇到的数据采集和输入问题,实现数据快速、准确的自动化采集,提升工作效能,实现管理目标。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码申请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
新版火车票日前已经开始发售,采用先进防伪技术的新版火车票到底能防住谁?票贩子还是普通老板姓,2个月后的春运就将见分晓。一直以来购买火车票就是个老大难的社会问题,对此有过太多的讨论和解决方案,但事实告诉我们解决问题的真正源头似乎并不在那一张张车票本身,而是整个售票制度背后的不合理。时至年关,春运一票难求又成了求票者的头疼之事。尽管09年开通了不少高铁,但春运的压力依然没有得到完美的解决。新版火车票﹑实名制等一一出台来遏制倒卖假火车票的现象。新版火车票较旧版的不同在于采用了二维防伪条码,条码图案呈方形、黑白相间,形似以前的“三维立体画”。对于这点有人评价说这种二维条码人眼根本无法识别,那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是二维防伪条码。
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字符组成的标记,“条”指对光线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指对光线反射率较高的部分,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表达一定的信息,并能够用特定的设备识读,转换成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和十进制信息。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码,称为二维条码(2-dimensionalbarcode)。二维条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因此能在很小的面积内表达大量的信息。
二维条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它具有条码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
一维条码通常是对物品的标识,而不是对物品的描述。即条码只是物品的代码,用以方便物品的扫描,条码并不含有该产品的描述信息,扫描时需要后台的数据库来支持。一维条码困于本身信息量的限制有很多不足,如数据量较小﹑只能包含字母和数字;条码尺寸相对较大;条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阅读。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迫切需要用条码在有限的几何空间内表示更多的信息,以满足千变万化的信息表示的需要。就这样,二维条码应运而生。
二维条码有着一维条码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相比一维条码:
1.二维条码信息容量大,信息密度高,编码能力强。可以对包括照片、文字、指纹、掌纹、声音、签名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进行编码,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
2.二维条码可以对“物品“进行精确描述,系统赋予物品唯一的防伪编码并标识于产品或包装上,产品可以被假冒复制但码却是唯一,方便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
3.二维条码容易印制,成本很低,纠错能力强,译码可靠性高,并且具有极强的防伪能力。也正是因为二维条码可以实现机器识读和防伪这两项重要功能,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签证等各类证卡系统。
新版火车票升级防伪造能有效抑制假票的使用,可以说制售假票者若想突破这项技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能否改善国内春运一票难求的现状还是需要时间来证明。
另据报道:今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将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成都铁路局共37个火车站试行火车票实名制。实名制一旦试行,随之而来的必将会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铁路部门为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提醒旅客注意三大事项。
实名制试行期间,旅客可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20种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在全国各火车站购买在试行实名制车站上车的异地、联程等火车票,也需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制票面由以往的一维条码改为二维条码,实名制车票包括纸票和磁票,都增印证件号,持二代身份证的还打印上旅客姓名。旅客进站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火车票,车站核对相符后,方可进站上车。儿童票不实行实名制。实名制火车票预售期为10天,自1月21日7时起开始发售1月30日及以后的实名制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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